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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慈善总会资金募集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条 为壮大慈善资金募集力量,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,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募集工作,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,由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。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,必须先提出申请,提供身份证明,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义工,签订协议,发给委托证(书)后,方可开展活动。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、监督。
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本会与捐款人之间的桥梁,其主要工作为动员、联系社会各界,筹划慈善资金。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。
第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,同时,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需开支差旅费、通讯费、交通费等,根据其募集资金的不同情况,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。
第五条 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中提取15%,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和宣传策划表彰奖励等必须的支出。
第六条 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配合,积极宣传本会宗旨;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,依据《章程》,发给荣誉证牌和证书,并给予表彰。
第七条 募集各类物资的,根据不同情况,参照本办法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。
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试行。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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